一、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
●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0%-50%执行,适当降低西部地区开发园(区)建设用地的基准地价。
●保障承接产业转移的必要用地,未利用地用于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0%-50%执行,适当降低西部地区开发园(区)建设用地的基准地价。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实施建议(桂政发〔2010〕46号)
●对用地集约且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属于广西优势产业和重点发展产业的外商投资项目,优先安排和保障建设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以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生态经济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66号)
●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生态经济鼓励类指导目录》的生态经济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其中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设计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的,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
●对生态经济企业利用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07号)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立项的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属于工业项目用地的,其土地出让底价在不低于该项目土地取得费、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联的费用之和的前提下,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级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对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用地,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按国家相关规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分期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经当地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可在两年内缴清,但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珠江—西江经济带(广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6〕70号)
●经济带重点产业园区内的重大工业项目使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开发范围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发重点区域的未利用地,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工业项目拟定的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对于经济带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及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对其他工业用地项目,在不低于国家统一规定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前提下,可适当调低出让底价。
●对重点开发的经济带公共码头项目以及港口、物流项目建设用地,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使用的以外,其余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按出让地块所在地基准地价的70%执行。
六、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7〕60号)
●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外商投资项目使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开发范围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发重点区域的未利用土地,可区别情况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5年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第6年至第10年按减半征收。积极推行工业用地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供应方式,招标拍卖挂牌程序可以在租赁供地时实施,租赁期满符合条件的可转为出让土地。
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7〕148号)
●对农产品加工超过5亿元的投资项目,优先保障用地。农产品加工企业用地,可按照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八、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着力发展壮大民营经济的意见(桂发〔2018〕29号)
●对自治区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经批准的原工业用地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项目,且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等指标符合规定的,其增加建筑面积部分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
●对仓储物流、冷链物流和生产性服务业中大量使用标准厂房的项目用地,可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确定出让底价。
九、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用地弹性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126号)
●市、县人民政府供应工业用地,鼓励采取租赁、先租赁后出让、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
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土地要素供给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54号)
●现有制造业企业通过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调整用地结构的方式,增加服务型制造业设施和经营场所。增加的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原总建筑面积15%的,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土地,不收取土地出让金,但不得分割。
●允许制造业企业的工业物业产权在取得合法产权后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以能独立使用的不动产为基本单元分割,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在满足规划、安全、消防、环保等条件且不改变工业用途的前提下,园区内工业标准厂房可以分割办理不动产登记。
●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先进制造业、生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创业创新平台等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为5年。
●改进土地出让金分期缴纳方式,允许在出让合同中约定,土地出让价款在首次缴纳不低于50%的前提下最多分3期缴纳,一年内全部缴清;经当地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可以约定在2年内全部缴清。
●工业项目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
●自治区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及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十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大健康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9〕33号)
●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在不改变土地性质前提下,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地。
十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文化旅游高质量发展用地政策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110号)
●对列入自治区文化旅游重大项目库的文化旅游项目,除商品住宅、旅馆、餐饮用地外,其他用地由自治区统筹保障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可直接报批用地,项目报批材料通过审查并完成缴费后,自治区直接予以核销用地指标。
十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稳产保供工作加快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9〕106号)
●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要耕地占补平衡,支持各地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发展生猪生产。完善设施农用地政策,合理增加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取消15亩上限,保障废弃物处理等设施用地需要。
十四、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贵港市市本级工业用地地价的通知(贵政发〔2015〕10号)
●对于符合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按《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的有关法律法规定价,即按不低于所在土地等别对应标准的70%定价。如按此规定拟定的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联的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园区范围外的工业用地,符合我市工业用地有关政策规定的,原则上按我市工业用地收储成本定价。
十五、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贵港市本级划拨土地价格的通知(贵政发〔2015〕11号)
●贵港中心城区划拨土地价格最低标准为50万元/亩;其余及乡镇划拨土地价格最低标准为30万元/亩。
十六、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贵港市本级教育用地土地供应方式及价格问题的通知(贵政函〔2017〕230号)
●对营利性民办学校以土地收储成本及土地所在级别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的70%出让供地。
十七、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贵政办规〔2019〕3号)
●特级资质建筑业企业、综合资质设计企业或年产值超百亿建筑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优先保障企业总部土地价格按商服用地价格的70%收取;建筑企业配套的构配件工厂建设用地第一先考虑在工业园区安排。
上一篇:2022-11-06